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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轻小型固定翼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通用要求》,民用轻小型固定翼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0.25kg~150kg)飞控系统的性能包括:一般要求、姿态保持、航向保持、航向给定、高度保持、速度保持、水平航迹控制、飞行品质、稳定裕度、发射(起飞)/回收(着陆)阶段控制精度等,因此在设计飞控系统时,应对以下性能进行设计和验证。
一 一般要求
1.系统适用于平稳大气环境下程控飞行控制方式,包括传感器误差
2.系统满足规定的稳定性要求(考虑结构弹性的飞行控制模态响应)。
二姿态保持
1.在平稳大气中,俯仰姿态相对基准的精度
2.在平稳大气中,滚转姿态相对基准的精度
3.在规定的紊流强度中,俯仰姿态的均方根偏差允许范围
4.在规定的紊流强度中,滚转姿态的均方根偏差允许范围
5.动态响应不影响既定用途的实现。
三航向保持
1.在平稳大气中,航向保持相对基准的精度
2.在规定的紊流强度中,航向保持的均方根偏差允许范围
3.基准航向为航向保持接通时刻的当前地理航向。
四航向给定
1.具有0°~360°的地理航向给定能力
2.可以达到要求的转弯速度并限制倾斜角以防失速
3.进入和改出过程要求平稳、迅速,超调量不宜过大。
五高度保持
1.系统将当前传感器高度或者制定的高度作为基准高度,并把无人机控制在此高度的精度
2.在无人机推力-阻力的能力范围内,无人机倾斜稳态盘旋时的高度保持精度
3.接通高度保持功能时,系统不会引起任何不安全的机动
六速度保持
1.明确所保持的速度是地速、真空速还是指示空速
2.接通速度保持模态时的速度或给定值作为基准速度
3.速度保持的精度
4.在此范围内,任何周期性震荡不会影响既定用途的完成。
七水平轨迹控制
1.空中飞行水平轨迹控制精度
2.地面滑行水平轨迹控制精度(轮式起降类无人机)
3.无人机到达指定点的时间误差范围要求(有时间控制精度要求时)。
八飞行品质
1.满足实现既定用途
2.有系统中存在的非灵敏区、间隙以及结构弹性等原因所引起的持续剩余震荡不会影响飞行任务的完成。
九稳定裕度
系统应满足专用规范规定的系统回路相对于名义值的增益和相位裕度要求。
十发射(起飞)/回收(着陆)阶段控制精度
系统应满足专用规范的控制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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